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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林昱均╱台北報導】財政部官員提醒,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,其進項憑證如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,不僅要留存,且項目金額須準確無誤,否則一旦被查獲將被國稅局視為申報不實,將以所漏金額5%計算罰鍰,該行為罰的最高裁罰上限為100萬元。官員解釋,依現行稅法規定,營業人進貨時須取具進項憑證,銷貨時則要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申報銷售額。若被查獲有漏進漏銷情事,進貨部分須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%的罰鍰(最高不超過100萬元),銷貨部分則依《稅捐稽徵法》第44條及《營業稅法》第51條規定,擇一從重處罰。如果營業人只是疏忽、未保存發票,官員表示,這時會詢問其進貨對象,若有銷售憑證,那自然可補其進項憑證,裁罰金額也會酌量減少,因為該交易確實存在。不過,有些企業則以偽造進貨發票以抵減稅額、有逃稅意圖,此類情況國稅局就可能考慮採用最重罰則100萬元懲處。官員舉例,曾有A公司購買B公司貨品、取得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,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,但國稅局查核就發現B公司根本沒有生產相關產品,因此認定A企業的進項憑證有偽造之虞,A公司承認後裁處最高罰鍰100萬元,銷貨部分則另外再罰。官員也提醒營業人,收受統一發票時,應確認發票內容,包括開立者、品名、數量、單價等是否與交易情況相符。如果有所出入應暫緩付款,確認後再行交易。官員建議,企業應保存交易過程中的所有相關憑證,比如送貨單、估價單、驗收單等,以免被視為有造假發票嫌疑而受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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